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定-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資質許可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維修(以下簡稱施工)單位資質許可(以下簡稱施工資質許可)。
其中,流動式起重機(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集裝箱跨運車除外)、鐵路起重機、旋臂式起重機和輕小型起重設備不實施安裝單位資質許可,但是其改造、維修應當按照本規則要求取得相應的施工資質許可。
第三條 施工資質許可按照設備類別和參數,劃分為A1、A2、B、C四個許可級別。同設備類別的許可級別從高向低覆蓋,覆蓋關系見附件A。
第四條 施工資質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五條 施工資質許可由申請起重機械施工資質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注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稱“發證機關”)負責受理、審查發證和公告。
申請改造資質許可的施工單位,其改造地址跨省的,應當分別在其改造地址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申請取證。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按照本規則要求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施工許可證》,格式見附件B)后,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的施工活動。首次申請取證、申請增項(指增加施工類別、提高許可級別、增加設備類別、增加改造地址),或者將原許可的改造地址搬遷到新改造地址申請許可證變更(以下統稱首次取證)的,經受理后,可以試施工1臺以上(含1臺)樣機,但是試施工應當取得發證機關批準的《起重機械試安裝改造維修審批書》(以下簡稱《試施工審批書》,格式見附件C)。
第七條《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
第八號 從事施工資質許可中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
和人員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考核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施工許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施工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資質許可基本條件和要求
第十條 施工資質許可基本條件和要求,包括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要求和施工單
位資源條件要求兩部分。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
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TSG Z0004)的規定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且保持有效運行。
現場施工按照項目進行的,施工單位應當任命相應的項目負責人。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并且具備與申請施工類別、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工作場所(辦公場所和倉庫)、施工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人員等資源條件,具體要求分別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資格許可條件》(附件D)、《起重機械改造單位資格許可條件》(附件E)和《起重機械維修單位資格許可條件》(附件F)。
施工單位不得與其他起重機械施工單位共用同一資源條件。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的工作場所(辦公場所和倉庫)允許承租。承租方應當與出租方簽訂自評審之日開始有效期至少五年的租賃合同。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證明、房產證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應當作為租賃合同的附件。
許可條件要求的施工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一般不允許承租,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一施工許可證有多處地址的,每一處地址所用的日常施工所必需的施工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技術工人不允許與其他地址內的相應資源共用,其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質量保證工程師、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可以共有,但是其人員數量應當滿足施工要求。
同一施工許可證的同一地址中施工不同類別的起重機械,其施工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人員允許共享。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與附件D至附件F中要求的人員簽訂一年以上聘用期的勞動合同(所聘人員在聘用期內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所聘人員繳納工傷等相關保險。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無損檢測、理化性能檢驗和鋼材預處理等工作的有關外委要求,應當符合《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規則》的相應規定。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獨立編制施工方案的能力。施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施工組織和職責權限;
(三)現場施工的控制環節、控制點(包括審核點、見證點、停止點)的控制內容和要求、過程中實際操作要求、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和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的規定;
(四)安裝、拆卸程序和要求;
(五)吊裝方案;
(六)試驗方案和試驗要求。
施工方案應當經工藝控制系統責任人審核,質量保證工程師批準。
第十七條 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用于起重機械改造的,應當取得相應的整機改造許可證,并且其改造地址應當納入改造許可證范圍內。
第三章 資質許可程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十八條 施工資質許可申請采取網上申報方式。因未開通網上申報系統而無法實施網上申請的,可以采取紙質文件申報方式進行申請。
第十九條 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申請的,申請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網上填寫《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并附以下掃描資料(PDF或者JPG格式):
(一)《申請書》封面(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書》中的申請許可類別表(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采取紙質文件申報方式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原件,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一式三份)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一式三份)
(四)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一式三份)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注1 申請資料中應當標注如下信息:
(1)工作場所(辦公場所和倉庫)是自有的還是承租的;
(2)無損檢測、理化性能檢驗和鋼材預處理是否外委;
(3)聲明施工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人員等資源條件是自有的;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分別申請施工許可證。當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別申請施工許可證時,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許可資源條件不得共享。
總公司和其分公司可以分別申請施工許可證。當總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別申請施工許可證時,總公司和其分公司的許可資源條件不得共享。同時,當分公司單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除應當提交本節要求的申請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和總公司法人書面授權文件(原件)。
第二十二條 對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以下簡稱《受理決定書》)。
申請資料不全的,發證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資料,并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補正資料齊全后,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且出具《受理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 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一)申請項目不屬于起重機械施工許可范圍的;
(二)申請資料不能達到,或者補正后仍然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被發現的;
(四)處于對辦理《施工許可證》有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的,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處理的;
(五)已知申請單位出現較大以上事故并且處于事故調查處理之中的;
(六)涉及特種設備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四條 首次取證的施工單位,其《受理決定書》有效期為6個月;申請換證的施工單位,《受理決定書》有效期為2個月。
第二十五條 已經取得了《受理決定書》的,在鑒定評審之前,申請單位若要變更“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施工類別”、“許可級別”或者“施工許可范圍”,申請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申請,或者經發證機關同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節 鑒定評審
第二十六條 評審機構應當依據《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TSG Z0005)編制評審記錄并正式公布,按照其中規定的內容、要求和程序,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鑒定評審。
第二十七條 在約請鑒定評審前,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受理決定書》和《試施工審批書》的要求進行試施工。試施工設備類別和參數范圍應當滿足附件D至附件F的相應要求。
第二十八條 施工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決定書》有效期內約請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約請時應當填寫《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并且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受理決定書》(復印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質量保證手冊;
(六)《試施工審批書》;
(七)施工告知書(復印件加蓋施工單位公章);
(八)施工監督檢驗證書或者首檢報告書。
第二十九條 評審機構在收到《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約請。不接受約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接受約請的,評審機構和資質申請單位應當簽訂協議或者合同,明確雙方職責、工作內容、符合本規則要求的時限。協議和合同的內容和要求應當滿足本規則。
第三十條 首次取證的鑒定評審,從接受申請單位約請之日起,到評審機構上報發證機關有關鑒定評審資料之日止,不得超過8個月。換證的鑒定評審,從接受申請單位約請之日起,到評審機構上報發證機關有關鑒定評審資料之日止,不得超過2個月。
第三十一條 評審機構接受約請后,應當在1個月內到施工單位現場進行鑒定評審。
現場評審時,如果發現申請和受理的許可級別、施工類別或者施工許可范圍與現場情況不符,評審機構應當現場告知施工資質許可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報告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予以處理。未經發證機關同意,不得進行鑒定評審。
鑒定評審時應當對施工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進行確認,填寫《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許可資源確認表》(見附件F),并且按照鑒定評審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納入鑒定評審報告中。
第三十二條 首次取證現場評審結論為“需要整改”的,申請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達到要求的,按照“不符合條件”處理。換證鑒定評審發現不合格項的,不提整改要求和時間,直接出具“不符合條件”結論。
現場評審結論為“需要整改”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整改確認后的1個月內上報鑒定評審資料。
現場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鑒定評審資料,不得擅自延期、擱置、處理上報資料。
現場評審結論為“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應當在1個月內上報鑒定評審資料。
第三十三條 對于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的,資質申請單位如果需要再次申請相應許可證,應當重新提出申請,并且應當約請原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
第三節 審查發證與公告
第三十四條 評審機構應當在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期限內向發證機關上報鑒定評審報告等資料,逾期未上報的,發證機關可以不予接受。
第三十五條 評審機構上報資料齊全并且符合規定的,發證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發證機關向申請單位頒發《施工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六條 《施工許可證》上應當載明施工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改造地址、獲準從事起重機械施工的類別、許可級別、施工許可范圍(設備類別、許可參數范圍)、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三十七條 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及其許可信息由發證機關統一向社會公告。
第四節 許可證變更與換證
第三十八條 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內,施工單位需要增項時,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施工資質許可增項申請,注明增項的內容。
增項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按照本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的規定辦理。增項應當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內辦理完成。
增加設備類別的,申請單位可以提出免評申請。發證機關經確認,對于原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正常、原發證設備類別的許可資源可以滿足新申請增項的設備類別生產條件的申請單位,可以直接予以免評。予以免評的,經發證機關審批后直接增項并換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在《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內,施工單位需要變更單位名稱(以下簡稱更名)、變更注冊地址或者改造地址名稱(以下簡稱更址)、將原有許可的注冊地址或者改造地址搬遷到新的注冊地址或者改造地址(以下簡稱遷址)時,應當在其營業執照變更后向原《施工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變更許可證申請。
提出變更許可證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變更申請表》(原件一份)
(二)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證明資料,證明資料中應當反映出施工單位名稱變更前后的關系,或者施工單位改造地址遷址后注冊地址和新遷改造地址的關系。
更名、更址和注冊地址遷址的,不需要鑒定評審,發證機關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且說明理由。
改造地址遷址的,其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按照本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的有關規定辦理。
新的《施工許可證》有效期按照原《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執行。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在其《施工許可證》有效期滿時,因改制或者批準的生產場
地整體搬遷無法按期換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暫緩換證申請,并按照有關要求填報《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變更申請表》。申請時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或上級機關)批準改制的文件或者批準搬遷的有關資料作為附件一并報送。經批準后可以暫緩換證,暫緩期不超過1年,由發證機關更換有效期至暫緩期限的許可證書。對于暫緩期滿前通過換證的,該單位換發的《施工許可證》有效期應當從4年中扣除暫緩期的時間。新換發的《施工許可證》有效期仍然按照暫緩期前的許可證的有效期算起。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其《施工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施工活動的,
應當及時按照規定換證。未按期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施工活動。
施工單位應當在其《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換證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按照本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中,換證申請受理后,施工單位不需要試安裝、改造、維修設備,可以直接約請評審機構進行換證評審。
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換證的,其換證后《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從原《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到期之日起算起;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換證的,其換證后的《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從批準之日起算起。
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換證的施工單位,從其原《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到新批準換證之日止,不得繼續從事施工活動。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好《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補發《施工許可證》申請,并且提供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補發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施工單位原證書作廢聲明
施工單位應當在省級及以上報刊或者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刊登原證書遺失聲明,并且注明該單位名稱、《施工許可證》編號、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發證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補發的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其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施工單位并且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地方質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場所的起重機械施工活動進行日常監察。
地方質監部門應當每四年至少一次對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許可資源條件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未持續保持質量保證體系和許可資源條件的施工單位,由地方質監部門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改造活動應當在改造單位取得許可的改造地址內進行。如果在使用現場改造,應當在使用單位所在地的有同等資質的改造單位或者制造單位場地進行,并且簽訂相關協議。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施工活動轉包。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處理:
(一)超范圍施工起重機械的;
(二)涂改、偽造、轉讓或者出賣《施工許可證》的;
(三)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用于起重機械改造,未取得相應的整機改造許可證,其改造地址未納入改造許可證范圍內的;
(四)施工單位將施工活動轉包的;
(五)施工單位的資源條件提供給其它施工單位供其取證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
(七)增加改造地址、增加施工類別、增加設備類別、提高許可級別、改造地址遷址、換證未按照本規則執行的;
(八)更名、更址、注冊地址遷址、延期、遺失或者損壞許可證后未按照本規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九)許可資源條件發生變化,被發現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
(十)監督抽查存在嚴重問題的;
(十一)由于施工質量問題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第四十六條 評審機構及其評審人員違反下列規定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沒有明確理由不接受約請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時限要求完成鑒定評審工作,或者上報材料的;
(三)鑒定評審工作質量低劣,或者鑒定評審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并引起嚴重后果的;
(四)出具失實鑒定評審報告的;
(五)鑒定評審機構不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六)從事影響鑒定評審工作公正性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時限實施鑒定評審工作的;
(八)未按照規定報告年度鑒定評審工作總結,或者鑒定評審機構發生重大變化不及時向許可實施機關備案的。
第四十七條 申請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者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以在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申訴。發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處理結論仍有異議時,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 在鑒定評審工作過程中,由于評審機構和申請單位一方或者雙方工作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和解的,雙方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安裝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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