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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規則(征求意見稿)

2012-08-24 21:00:57 來源:山東龍輝起重機械有限公司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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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規則
Crane Manufacture Licensing Regulation
(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12年 月 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資質許可基本條件和要求 (2)
第三章 資質許可程序 (3)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3)
第二節 鑒定評審 (5)
第三節 審查發證和公告 (7)
第四節 許可證變更與換證 (7)
第四章 型式備案程序 (9)
第五章 監督管理 (10)
第六章 附則 (11)

附件A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資質許可級別覆蓋表 (12)
附件B 塔式起重機額定起重力矩含義 (13)
附件C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起重機械) (14)
附件D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型式備案證(起重機械) (15)
附件E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資質許可條件 (16)
附件F 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資源確認表 (40)
附件G 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備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格式) (48)
附件H 起重機械不予型式試驗備案通知書(格式) (49)

 

 

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規范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制造許可分為制造單位資質許可(以下簡稱資質許可)和型式試驗備案(以下簡稱型式備案)兩種方式。
其中,汽車起重機、隨車起重機、全路面起重機、高空作業車,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內使用的起重機械和安全保護裝置(以下簡稱進口起重機械)實施型式備案;輸變電施工用抱桿和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不實施資質許可和型式備案;其他起重機械實施資質許可。
資質許可按照設備類別和參數,劃分為A1、A2、B、C四個許可級別。同類別許可級別從高向低覆蓋,覆蓋關系見附件A。
型式備案以同一型號,按照規格(指主參數,下同)從高向低覆蓋。
注1:型號,是指主要結構(特指主梁、主支撐腿、主副吊臂、標準節)形式相同,起升機構形式相同的一種機型的代號,代號由產品品種名稱、結構形式、機構形式組成,并以字母、數字或者其組合表示。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制造許可分為制造單位資質許可(以下簡稱資質許可)和型式試驗備案(以下簡稱型式備案)兩種方式。

其中,汽車起重機、隨車起重機、全路面起重機、高空作業車,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內使用的起重機械和安全保護裝置(以下簡稱進口起重機械)實施型式備案;輸變電施工用抱桿和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不實施資質許可和型式備案;其他起重機械實施資質許可。

第二條 資質許可按照設備類別和參數,劃分為A1、A2、B、C四個許可級別。同類別許可級別從高向低覆蓋,覆蓋關系見附件A。

型式備案以同一型號,按照規格(指主參數,下同)從高向低覆蓋。

注1:型號,是指主要結構(特指主梁、主支撐腿、主副吊臂、標準節)形式相同,起升機構形式相同的一種機型的代號,代號由產品品種名稱、結構形式、機構形式組成,并以字母、數字或者其組合表示。

注2: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鐵路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旋臂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規格,以額定起重量(t)表示;塔式起重機規格,以額定起重力矩(t·m)表示(具體含義見附件B);機械式停車設備規格,以層數表示;其中,裝卸橋規格,以生產率(t/h)表示。

案機械注3:進口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的起重量限制器規格,以額定起重量(t)表示;起重力矩限制器規格,以額定起重力矩(t·m)表示;起升高度限制器(限傳動式)規格,以傳動比表示;防墜安全器規格,以額定制動載荷表示;制動器(鼓式)規格,以直徑(mm)表示;制動器(鉗盤式)規格,以夾持力(kN)表示;制動器(制動電機)規格,以功率(kW)表示。

第三條 資質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型式備案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審查備案和公告。

第四條 A1、A2級資質許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受理、審查發證和公告;B、C級資質許可由申請資質許可的起重機械制造單位(以下簡稱資質申請單位)注冊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負責受理、審查發證和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以下統稱“發證機關”)。

型式備案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受理、審查備案和公告。

第五條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按照本規則要求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格式見附件C)后,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的起重機械制造活動。首次申請取證、申請增項(指提高許可級別、增加設備類別、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將原許可的制造地址搬遷到新制造地址申請許可證變更(以下統稱首次取證)的,經受理后,可以試制造一臺用于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的樣機。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在取得《制造許可證》后,其制造的起重機械產品應當按照《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則》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否則不得銷售、使用。

申請型式備案的起重機械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備案申請單位),按照本規則要求經受理后,可以制造一臺用于型式備案的樣機。制造兩臺及以上樣機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批。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在取得《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備案證》(以下簡稱《型式備案證》,格式見附件D) 后,方可在備案范圍內從事相應的起重機械制造活動。

第六條 《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

第七條 從事資質許可中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型式備案中型式試驗工作的型式試驗機構和人員由國家質檢總局考核確定并公布。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許可基本條件和要求

第九條 資質許可基本條件和要求,包括制造單位質量保證體系要求和制造單位資源條件要求兩部分。

第十條 制造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TSG Z0004)的規定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且保持有效運行。

第十一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并且具備與申請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場地、廠房、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人員等資源條件,具體要求見《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資質許可條件》(附件E)。

制造單位不得與其他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共用同一資源條件。

制造單位的生產場地和廠房(包括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允許承租。承租方應當與出租方簽訂自評審之日開始有效期至少5年的租賃合同。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證

第一條 明、房產證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它有效證明應當作為租賃合同的附件。

許可條件要求的生產設備(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除外)、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不允許承租,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一制造許可證有多處制造地址的,每一處制造地址所用的日常生產所必需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作業人員、技術工人不允許與其他制造地址內的相應資源共用,其制造單位的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保證工程師、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可以共有,但其人員數量應當滿足生產要求。

同一制造許可證的同一制造地址中制造不同類別的起重機械,其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人員允許共享。

第二條 制造單位應當與附件E中要求的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聘用期的勞動合同(所聘人員在聘用期內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所聘人員繳納工傷等相關保險。

第三條 A1、A2級制造單位的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不得外委。

B、C級制造單位的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單位承擔,也可以與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簽訂外委協議,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單位出具相應報告。所委托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當由委托的制造單位負責,并且納入制造單位起重機械質量保證體系的控制范圍。

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由制造單位自己承擔的,其相應的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設備應當與申請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相適應。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由制造單位外委的,其相應的無損檢測和理化性能檢驗設備不作要求。

第四條 鋼材預處理可以由本制造單位承擔,也可以與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簽訂外委協議,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單位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所委托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當由制造單位負責,并且納入制造單位起重機械質量保證體系的控制范圍。

鋼材預處理由制造單位自己承擔的,其相應的鋼材預處理設備應當與申請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相適應。鋼材預處理由制造單位外委的,其相應的鋼材預處理設備不作要求。

第五條 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用于起重機械制造的,應當取得相應的整機制造許可證,并且其制造地址應當納入制造許可證范圍內。

第三章  資質許可程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資質許可申請采取網上申報方式。因未開通網上申報系統而無法實施網上申請的,可以采取紙質文件申報方式進行申請。

第七條 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申請的,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網上填寫《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并且附以下掃描資料(PDF或者JPG格式):

(一)《申請書》封面(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書》中的申請許可類別表(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 采取紙質文件申報方式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原件,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一式三份);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一式三份);

(四)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一式三份);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注4  申請資料中應當標注如下信息:

(1)生產場地、廠房(包括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是自有的還是承租的;

(2)無損檢測、理化性能檢驗和鋼材預處理是否外委;

(3)聲明生產設備(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除外)、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人員等資源條件是自有的;

(4)涉及多個制造地址的,除了應當注明每一處制造地的地址、占地面積、廠房面積外,還應當將每一處制造地址的上述情況(指自有、承租、外委情況)分別注明。

第九條 申請A1或者A2級資質許可,同時又申請B或者C級資質許可的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分別向國家質檢總局和所在的地省級質監部門提出申請,但可以同時約請同一家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并分別出具鑒定評審報告,由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十條 申請A1或者A2級資質許可并涉及多個制造地址的,可以申請取得一個制造許可證。

申請B或者C級資質許可并且涉及多個制造地址的,對于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多個制造地址,可以申請取得一個制造許可證;對于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制造地址,應當在各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分別申請取證。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分別申請制造許可證。當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別申請制造許可證時,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許可資源條件不得共享。

總公司和其分公司可以分別申請制造許可證。當總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別申請制造許可證時,總公司和其分公司的許可資源條件不得共享。當分公司單獨申請制造許可證時,除應當提交本節要求的申請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和總公司法人書面授權文件(原件或者電子掃描件)。

第一條 對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以下簡稱《受理決定書》)。

申請資料不全的,發證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資料,并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補正資料齊全后,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決定書》。

第二條 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向資質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一)申請項目不屬于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范圍的;

(二)申請資料不能達到,或者補正后仍然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被發現的;

(四)處于對辦理《制造許可證》有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的,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處理的;

(五)已知申請單位出現較大以上(含較大)事故并處于事故調查處理之中的;

(六)涉及特種設備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

第三條 首次取證的制造單位,其《受理決定書》有效期為6個月;申請換證的制造單位,其《受理決定書》有效期為2個月。

第四條 已經取得了《受理決定書》的,在鑒定評審之前,資質申請單位若要變更“單位名稱”、“制造地址”、“許可級別”或者“設備類別”,應當重新提出申請,或者經發證機關同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節  鑒定評審

第五條 評審機構應當依據《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TSG Z0005)編制評審記錄并正式公布,按照其中規定的內容、要求和程序,組織對資質申請單位進行鑒定評審。

第六條 資質申請單位在取得《受理決定書》后,約請進行鑒定評審前,應當在受理的相應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中,相應試制造一臺產品,其試制造產品應當滿足附件E相應“試制產品類別和參數范圍”的要求,并且達到產品的出廠狀態,但在未取得制造許可證前不得出廠。

對于有制造監督檢驗(以下簡稱制造監檢)要求的,資質申請單位還應當約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試制造的產品進行制造監檢。

第七條 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決定書》有效期內約請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約請時應當填寫《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并且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受理決定書》(復印件);

(三)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質量保證手冊;

(六)試制產品的制造和制造監檢(有制造監檢要求的)情況說明。

第八條 評審機構在收到《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約請。不接受約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接受約請的,評審機構和資質申請單位應當簽訂協議或者合同,明確雙方職責、工作內容、時限。協議和合同的內容和要求應當滿足本規則,

第九條 首次取證的鑒定評審,從接受資質申請單位約請之日起,到評審機構上報發證機關有關鑒定評審資料之日止,不得超過8個月。換證的鑒定評審,從接受資質申請單位約請之日起,到評審機構上報發證機關有關鑒定評審資料之日止,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條 評審機構接受約請后,應當在1個月內到制造現場進行鑒定評審。

現場評審時,如果發現申請和受理的許可級別、設備類別與現場情況不符,評審機構應當現場告知資質申請單位,由資質申請單位報告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予以處理。未經發證機關同意,不得進行鑒定評審。

資質申請單位有多處制造地址時,鑒定評審時應當分別對每一處制造地址的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進行確認,填寫每一處制造地址的《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許可資源確認表》(見附件F),并按照鑒定評審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納入鑒定評審報告中。

第十一條 首次取證現場評審結論為“需要整改”的,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達到要求的,按照“不符合條件”處理。換證鑒定評審發現不合格項的,不提整改要求和時間,直接出具“不符合條件”結論。

現場評審結論為“需要整改”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整改確認后的1個月內上報鑒定評審資料。

現場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鑒定評審資料,不得擅自延期、擱置、處理上報資料。

現場評審結論為“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應當在1個月內上報鑒定評審資料。

第十二條 對于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的,資質申請單位如需要再次申請相應許可證,應當重新提出申請,并且必須約請原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

第三節  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一條 評審機構應當在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期限內向發證機關上報鑒定評審報告等資料,逾期未上報的,發證機關可以不予接受。

第二條 評審機構上報資料齊全并且符合規定的,發證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發證機關向資質申請單位頒發《制造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向資質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條 《制造許可證》上應當載明制造單位名稱、注冊地址、制造地址、獲準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有效期等。

《制造許可證》上有多處制造地址的,應當注明每處制造地址獲準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許可級別和設備類別。

第四條 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及其許可信息由發證機關統一向社會公告。

第四節  許可證變更與換證

第五條 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制造單位需要增項時,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資質許可增項申請,注明增項的內容。

增項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按照本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的規定辦理。增項應當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辦理完成。

只增加設備類別的,資質申請單位可以提出免評申請。發證機關經確認,對于原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正常、原發證設備類別的許可資源可以滿足申請增項的設備類別制造條件的資質申請單位,可以直接予以免評。予以免評的,經發證機關審批后直接增項并換發《制造許可證》。

第六條 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制造單位需要變更單位名稱(以下簡稱更名)、變更注冊地址或者制造地址名稱(以下簡稱更址)、將原有許可的注冊地址或者制造地址搬遷到新的注冊地址或者制造地址(以下簡稱遷址)時,應當在其營業執照變更后向原《制造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變更許可證申請。

提出變更許可證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變更申請表》(原件一份);

(二)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中應當反映出制造單位名稱變更前后的關系,或者制造單位制造地址遷址后注冊地址和新遷制造地址的關系。

更名、更址和注冊地址遷址的,不需要鑒定評審,發證機關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資質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制造地址遷址的,其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按照本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的有關規定辦理。

新的《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按照原《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執行。

第七條 制造單位在其《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滿時,因改制或者批準的生產場地整體搬遷無法按期換證,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暫緩換證申請,并且按照有關要求填報《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變更申請表》。申請時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或上級機關)批準改制的文件或者批準搬遷的有關資料作為附件一并報送。經批準后可以暫緩換證,暫緩期不超過1年,由發證機關更換有效期至暫緩期限的許可證書。暫緩期滿前通過換證的,該單位換發的《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應當從4年中扣除暫緩期的時間。新換發的《制造許可證》有效期仍然按照暫緩期前的許可證的有效期算起。

第八條 制造單位在其《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制造活動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換證。未按期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制造活動。

制造單位應當在其《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換證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按照本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中,換證申請受理后,制造單位不需要試制產品,可以直接約請評審機構進行換證評審。

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換證的,其換證后的《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從原《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到期之日起算起;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換證的,其換證后的《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從新批準之日起算起。

未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換證的制造單位,從其原《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到新批準換證之日止,不得繼續從事制造活動。

第九條 制造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好《制造許可證》。《制造許可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補發《制造許可證》申請,并且提供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許可(核準)證補發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制造單位原證書作廢聲明。

制造單位應當在省級及以上報刊或者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刊登原證書遺失聲明,并且注明該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發證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補發的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其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制造單位并且說明理由。

第四章  型式備案程序

第十條 備案申請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申請采取網上申報方式,在網上填寫《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備案申請書》(以下簡稱《備案申請書》),并且附以下掃描資料(PDF或者JPG格式):

(一)《備案申請書》封面(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制造單位公章);

境外制造境內使用的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單位應當指定境內代理機構(單臺進口或者隨著工程項目進口使用的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單位的代理機構可以是使用單位),并且簽訂代理協議。代理協議中應當明確雙方責任,聲明產品全部為進口等有關事項。代理機構作為備案申請單位,按照本規則要求,辦理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收到制造單位或者代理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并且出具《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備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下簡稱《備案受理通知書》或者《備案不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G)。

《備案受理通知書》有效期為12個月,備案申請單位應當在其有效期內約請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第十二條 型式試驗應當按照《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則》進行。

第十三條 備案申請單位應當在型式試驗完成后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備案手續:

(一)《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備案申請書》;

(二)《備案受理通知書》;

(三)《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

(四)進口起重機械的代理協議。

第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接到備案申請單位上報的資料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向備案申請單位發出《型式備案證》;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向備案申請單位發出《起重機械不予型式試驗備案通知書》(格式見附件H)。

《型式備案證》上應當載明制造單位名稱、制造單位注冊地址、產品制造地址,獲準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設備類別、品種、型號、規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機構注冊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

第十五條 對于取得《型式備案證》的制造單位和代理機構,其備案信息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型式備案的制造單位和代理機構名稱、地址等變更的,參照本規則第三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質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制造場所的起重機械制造活動進行日常安全監察。

地方質監部門應當至少每四年對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許可資源條件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對于未持續保持質量保證體系和許可資源條件的制造單位,由地方質監部門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處理:

(一)超資質許可或者型式備案范圍制造起重機械的;

(二)涂改、偽造、轉讓或者出賣《制造許可證》的; 

(三)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用于起重機械制造,未取得相應的整機制造許可證,其制造地址未納入制造許可證范圍內的;

(四)資源條件提供給其他制造單位供其取證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制造許可證》的;

(六)增加制造地址、增加設備類別、提高許可級別、制造地址遷址、換證未按照本規則執行的;

(七)更名、更址、注冊地址遷址、延期、遺失或者損壞許可證后未按照本規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八)許可資源條件發生變化,被發現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

(九)監督抽查存在嚴重問題的;

(十)由于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及其評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沒有明確理由不接受約請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時限要求完成鑒定評審工作,或者上報材料的;

(三)鑒定評審工作質量低劣,或者鑒定評審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并引起嚴重后果的;

(四)出具失實鑒定評審報告的; 

(五)鑒定評審機構不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六)從事影響鑒定評審工作公正性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時限實施鑒定評審工作的;

(八)未按照規定報告年度鑒定評審工作總結,或者鑒定評審機構發生重大變化不及時向許可實施機關備案的。

第一條 資質申請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者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以在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申訴。發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處理結論仍有異議時,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條 在鑒定評審工作過程中,由于評審機構和資質申請單位一方或者雙方工作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和解的,雙方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起重機械型式備案的監督管理按照《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條 行政許可的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174號)有關起重機械部分同時廢止。

附件A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資質許可級別覆蓋表

許可級別

A1

A2

B

C

橋式起重機械

技術參數不限

320t及以下

100t及以下

32 t及以下

門式起重機械

技術參數不限

320t及以下

100t及以下

32 t及以下

塔式起重機

技術參數不限

1000t·m及以下

160 t·m及以下

63t·m及以下

流動式起重機

技術參數不限

320t及以下

100t及以下

32t及以下

鐵路起重機

320t及以下

100t及以下

32t及以下

門座起重機

技術參數不限

1000t·m及以下

160t·m及以下

63t·m及以下

升降機

技術參數不限

320t及以下

100t及以下

32t及以下

纜索起重機

技術參數不限

桅桿起重機

技術參數不限

320t及以下

100t及以下

32t及以下

旋臂式起重機

32t及以下

輕小型起重設備

320t及以下

100t及以下

32t及以下

機械式停車設備

技術參數不限

10層及以下

附件B

塔式起重機額定起重力矩含義

塔式起重機械額定起重力矩為塔機基本臂長時最大幅度與相應額定起重量的乘積。各規格塔機的基本臂最大幅度與相應額定起重量關系見表D-1。

表D-1  塔機基本臂最大幅度與相應額定起重量關系

額定起重力矩t·m

基本臂最大幅度m

相應額定起重量t

16

16

1

20

20

25

25

31.5

1.26

40

30

1.34

50

1.67

63

35

1.8

80

2.29

100

40

2.5

125

3.13

160

45

3.56

200

4.4

250

5.6

315

50

6.3

400

8

500

10

630

55

11.46

>630

按照實際起重量計算

附件C

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Manufacture License of Special Equipmen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起重機械)

編號:

單位名稱:

注冊地址:

制造地址:1.

2.

經審查,獲準從事下列起重機械的制造:

許可級別

制造許可范圍(設備類別)

備  注

(注:許可級別和制造許可范圍與制造地址有對應關系的,應當在備注中標明,本注不印制)

發證機關:                                (發證機關章)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

附件D

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備案證

Type Test Record License of Special Equipmen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起重機械)

編號:

制造單位名稱:

制造單位注冊地址:

產品制造地址:1.

2.

經審查,獲準從事下列起重機械的制造:

設備類別

品種、型號、規格

備  注

(注明相應制造地址序號)

(注:設備類別和品種、型號、規格改造備案范圍與制造地址有對應關系的,應當在備注中標明,本注不印制)

代理機構名稱:

代理機構注冊地址:

發證機關:                               (發證機關章)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 附件E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資質許可條件

E1  通用條件

E1.1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制造單位應當在其管理層中任命一名質量保證工程師,負責申請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并且根據其申請項目的情況,任命設計、工藝、材料(含零部件)、焊接、機械加工、金屬結構制作、電控系統制作、無損檢測、產品檢驗和安裝調試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負責各質量控制系統的管理。

質量保證工程師和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掌握與申請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2)掌握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3)了解質量管理方面的知識和掌握相關控制系統的控制要求。

質量保證工程師和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的職稱和工作經歷應當滿足各許可級別相應要求。無相應職稱時,可以按照表E-1的原則進行職稱比照。

表E-1  職稱比照表

職稱

博士畢業生

碩士畢業生

大學本科畢業生

大專畢業生

高級

工程師

理工類專業畢業,從事機械或電氣技術工作滿5年

理工類專業畢業,從事機械或電氣技術工作滿7年

理工類專業畢業,從事機械或電氣技術工作滿10年

理工類專業畢業,從事機械或電氣技術工作滿12年

工程師

理工類專業畢業,從事機械或電氣技術工作滿2年

理工類專業畢業,從事機械或電氣技術工作滿3年

理工類專業畢業,從事機械或電氣技術工作滿6年

理工類專業畢業,從事機械或電氣技術工作滿8年

助理

工程師

理工類專業畢業

理工類專業畢業,從事機械或電氣技術工作滿1年

理工類專業畢業,從事機械或電氣技術工作滿3年

理工類專業畢業,從事機械或電氣技術工作滿5年

E1.2  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與其申請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至少包括以下規范資料,并且是有效版本: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4)《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5)《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7)《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 基本要求》;

(8)《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

(9)《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0)《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規則》;

(11)《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規則》;

(12)《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則》;

(13)《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

(14)《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

(15)《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

(16)《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

(17)《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

E1.3  標準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與其申請項目相關的起重機械基礎標準、通用標準、方法標準和產品標準,至少包括以下標準資料,并且是有效版本:

(1)GB/T 6974《起重機械 術語》;

(2)GB/T 3811《起重機設計規范》;

(3)GB 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4)GB5226.2《機械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32部分 起重機械技術條件》;

(5)JB/T 4315《起重機電控設備》;

(6)GB/T 17909《起重機操作手冊》;

(7)GB/T 18453《起重機維護手冊》;

(8)GB/T 18874《起重機供需雙方應提供的資料》;

(9)GB/T 5905《起重機試驗規范和程序》;

(10)JB/T 10559《起重機械無損檢測  鋼焊縫超聲檢測》;

(11)GB/T 23724《起重機 檢查》;

(12)各類起重機械產品標準。

注E-1:當申請取證產品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時,申請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企業標準,并且按照規定經過評審。

E1.4  技術文件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與制造類別和級別相對應的設計文件、工藝文件和檢驗規程,并齊全完整,能夠滿足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E1.4.1  設計文件

包括圖樣目錄、設計圖樣(含總圖、部件圖、零件圖、電氣原理圖、液壓原理圖等)、設計計算書、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各種明細表、產品出廠隨機文件清單等;

E1.4.2  工藝文件

包括工藝文件目錄、焊接工藝規程范、焊接工藝指導書、焊接工藝評定報告、裝配工藝(包括電氣裝配工藝)、涂裝工藝等。

(1)焊接工藝規程,內容應當包括焊接母材的要求、焊接材料的要求、焊接工藝方法(含焊接坡口要求、預熱要求、組對定位要求、焊接環境要求、施焊過程要求、焊接工藝參數要求等)、焊接檢驗要求、焊縫返修要求等;

(2)焊接工藝指導書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應當符合JE/T4708《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的要求;

(3)裝配工藝文件,應當包括工藝文件適用范圍、編制依據、環境要求、裝配前對零部件的要求、工藝裝備要求、裝配工藝流程及工序的要求,必要時應當明確工藝參數或帶工藝附圖。

E1.4.3  檢驗規程

包括進貨檢驗規程、過程檢驗規程、型式試驗規程、出廠檢驗規程等,其中應當包括檢驗試驗項目、檢驗試驗方法、指標要求、檢驗試驗儀器設備要求、抽樣要求、判定規則等。

注E-2: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的資源條件按照橋式門式起重機的資源條件要求,下同。

注E-3:本附件,有關人員數量、人員工作經歷、設備數量等有數值要求的,除有明確規定外,一律代表要求的最低數值。

E2  A1級

E2.1  制造許可類別和參數范圍

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僅指升船機)、桅桿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技術參數不限。

E2.2  試制產品類別和參數范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僅指升船機)、桅桿起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20t;

(2)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額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1000 t·m。

E2.3  注冊資金

注冊資金,10000萬元。

E2.4  生產場地、廠房

E2.4.1  生產場地占地面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僅指升船機)、塔式起重機,80畝;

(2)桅桿起重機、門座起重機,50畝。

E2.4.2  結構車間面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10000 m2;

(2)升降機(僅指升船機)、塔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門座起重機,5000 m2。

E2.5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E2.5.1  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

E2.5.1.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有效切割長度15m,切割寬度3m, 最大切割厚度30mm;

(2)數控落地鏜銑床,鏜軸直徑200mm;

(3)臥式鏜銑床,主軸直徑80mm;

(4)壓力機或折彎機,300t;

(5)氣體保護焊機,20臺;

(6)自動埋弧焊機,5臺;

(7)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級;

(8)結構車間起吊能力,同一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起吊能力之和80t;當具有焊

接翻轉架時,起吊能力60t;

(9)結構件制作平臺,采用鑄造平臺時,總長40m、寬度4m、厚度200mm,平整;

采用鋼板平臺時,總長40m、寬度4m、厚度30mm,平整、無變形;采用網架型式的平臺時,總長40m、寬度4m,網架應當采用耐高溫材料制作,平整、無變形。

E2.5.1.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全站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要求;

(6)里氏硬度計;

(7)材料試驗機;

(8)沖擊試驗機;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2.5.2  流動式起重機

E2.5.2.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有效切割長度10m,切割寬度3m;

(2)數控落地鏜銑床,鏜軸直徑200mm;

(3)折彎機,公稱壓力2500kN;

(4)氣體保護焊機,20臺;

(5)自動埋弧焊機,5臺;

(6)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級;

(7)鋼結構后處理拋丸設備;

(8)結構車間起吊能力,30t;

(9)回轉支承座圈加工設備;

(10)工裝,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裝、回轉平臺焊接工裝、車(底)架焊接工裝。

E2.5.2.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直線跑道,長度100m;

(2)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要求;

(3)聲級計;

(4)里氏硬度計;

(5)沖擊試驗機;

(6)材料試驗機;

(7)超聲波探傷儀;

(8)穩定性試驗裝置;

(9)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2.5.3  升降機

E2.5.3.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有效切割長度30m,切割寬度3m,最大切割厚度30mm;

(2)數控落地鏜銑床,鏜軸直徑為200mm;

(3)壓力機,300t;

(4)氣體保護焊機,10臺;

(5)自動埋弧焊機,3臺;

(6)鋼材預處理或除銹裝置,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級;

(7)結構車間起吊能力,50t。

E2.5.3.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全站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要求;

(6)里氏硬度計;

(7)材料試驗機;

(8)沖擊試驗機;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2.5.4  塔式起重機

E2.5.4.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仿形或數控切割機,切割直徑1000mm、切割厚度30mm;

(2)數控落地鏜銑床,鏜軸直徑200mm;

(3)臥式鏜銑床,主軸直徑80mm;

(4)型鋼校直設備,壓力100t;

(5)氣體保護焊機,20臺;

(6)回轉支承座圈加工設備;

(7)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級;

(8)鋼結構后處理拋丸設備;

(9)結構車間起吊能力,20t;

(10)工裝,包括標準節組焊工裝、吊臂組焊工裝、塔頂組焊工裝、拉桿組焊工裝、過渡節(回轉塔身)組焊工裝 、小車焊接工裝。

E2.5.4.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全站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要求;

(6)材料試驗機;

(7)沖擊試驗機;

(8)里氏硬度計;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磁粉探傷儀

(12)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2.5.5  門座起重機 E2.5.5.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切割厚度30mm;

(2)數控落地鏜銑床,鏜軸直徑200mm;

(3)相貫線切割機;

(4)壓力機或折彎機,500t;

(5)氣體保護焊機,20臺;

(6)自動埋弧焊機,5臺;

(7)回轉支承座圈加工設備;

(8)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級;

(9)結構車間起吊能力,同一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起吊能力之和50t;

(10)結構件制作平臺,采用鑄造平臺時,總長15m、寬度4m、厚度200mm,平整;采用鋼板平臺時,總長15m、寬度4m、厚度30mm,平整、無變形;采用網架型式的平臺時,總長15m、寬度4m,網架應當采用耐高溫材料制作,平整、無變形;

(11)臂架組焊工裝。

E2.5.5.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全站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要求;

(6)材料試驗機;

(7)沖擊試驗機;

(8)里氏硬度計;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2.6  人員

E2.6.1  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備工程師職稱,具有與申請項目相關的5年工作經歷;

(2)設計控制體系責任人員、工藝控制體責任人員,應當具備高級工程師職稱,機械或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與申請項目相關的5年工作經歷;

(3)材料(含零部件)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焊接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機械加工控制系統責任人員、金屬結構制作控制系統責任人員、電控系統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產品檢驗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安裝調試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備工程師職稱,具有與申請項目相關的3年工作經歷;

(4)無損檢測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備工程師職稱或者持有Ⅱ級無損檢測人員證,具有與申請項目相關的3年工作經歷。

E2.6.2  技術人員

應當有一定數量的技術人員,其中機械、電氣專業技術人員16名,并且其中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4名、工程師職稱的4名。

E2.6.3  檢驗人員

專職質量檢驗人員10名,負責產品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根據其申請項目,其中持有相應Ⅱ級無損檢測資格證的人員2人。

E2.6.4  作業人員

(1)質量管理負責人1名;

(2)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塔式起重機制造單位,至少配備結構焊接人員50名和電工10名;

(3)升降機、桅桿起重機制造單位,至少配備結構焊接人員30名和電工6名。

焊接人員應當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作業人員證(下同)。

注E-4:主要受力結構件采用自動焊接生產線時,結構焊接人員數量可以減少30%,下同。

E2.6.5  技術工人比例

技術工人中高級工數量,應當占工人總人數的30%。

E2.7  設計與試驗能力

E2.7.1  設計能力

制造單位應當設置專門的設計機構,并配備設計人員30名以上。設計人員應當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工程師職稱,有3年以上起重機械產品的設計經歷。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自主設計的起重機械產品。

對自主設計的起重機械產品,制造單位申請時應當提供全套產品圖樣、計算書、使用維護說明書等設計文件。

E2.7.2  試驗能力

制造整機或者主要機構(如起升機構)的制造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型式試驗能力,其結果應當滿足安全技術規范設計要求。

E3  A2級

E3.1  制造許可類別和參數范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升降機、桅桿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額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320t;

(2)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額定起重力矩小于或者等于1000t·m;

(3)機械式停車設備,技術參數不限。

E3.2  試制產品類別和參數范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升降機、桅桿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額定起重量大于100t且小于或者等于320t;

(2)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額定起重力矩大于160t· m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t· m;

(3)機械式停車設備,大于10層。

E3.3  注冊資金

注冊資金,7000萬元。

E3.4  生產場地、廠房

E3.4.1  生產場地占地面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升降機、塔式起重機,50畝;

(2)桅桿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為,30畝;

(3)輕小型起重設備、機械式停車設備,20畝。

E3.4.,1  結構車間面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5000m2;

(2)升降機,4000 m2;

(3)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3000 m2;

(4)輕小型起重設備、機械式停車設備,2000 m2。

E3.5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E3.5.1  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

E3.5.1.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有效切割長度10m,切割寬度3m,最大切割厚度度30mm;

(2)數控落地鏜銑床,鏜軸直徑為160mm;

(3)臥式鏜銑床,主軸直徑80mm;

(4)壓力機或折彎機,200t;

(5)氣體保護焊機,10臺;

(6)自動埋弧焊機,3臺;

(8)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拋丸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級;

(9)結構車間起吊能力,同一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起吊能力之和60t,當具有焊

接翻轉架時起吊能力之和為40t;

(10)結構件制作平臺,采用鑄造平臺時,總長30m、寬度3m、厚度200mm,平整;采用鋼板平臺時,總長30m、寬度3m、厚度30mm,平整、無變形;采用網架型式的平臺時,總長30m、寬度3m,網架應當采用耐高溫材料制作,平整、無變形。

E3.5.1.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經緯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要求;

(6)材料試驗機;

(7)沖擊試驗機;

(8)里氏硬度計;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3.5.2  流動式起重機和鐵路起重機

E3.5.2.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有效切割長度達到10m,切割寬度3m;

(2)數控落地鏜銑床,鏜軸直徑為160mm;

(3)折彎機,公稱壓力2000kN;

(4)氣體保護焊機,10臺;

(5)自動埋弧焊機,3臺;

(6)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級;

(7)鋼結構后處理拋丸設備;

(8)結構車間起吊能力,30t;

(9)回轉支承座圈加工設備;

(10)工裝,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裝、回轉平臺焊接工裝、車(底)架焊接工裝。

E3.5.2.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全站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要求;

(6)材料試驗機;

(7)沖擊試驗機;

(8)里氏硬度計;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3.5.3  升降機

E3.5.3.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有效切割長度達到30m,切割寬度3m,最大切割厚度30mm; 

(2)數控落地鏜銑床,鏜軸直徑為160mm;

(3)壓力機,200t;

(4)氣體保護焊機,5臺;

(5)自動埋弧焊機,2臺;

(6)鋼材預處理或除銹裝置,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級;

(7)結構車間起吊能力,30t。

E3.5.3.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全站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要求;

(6)材料試驗機;

(7)沖擊試驗機;

(8)里氏硬度計;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3.5.4  塔式起重機

E3.5.4.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仿形或數控切割機,切割直徑1000mm、切割厚度30mm;

(2)型鋼校直設備,壓力80t;

(3)氣體保護焊機,15臺;

(4)數控落地鏜銑床,鏜軸直徑160mm;

(5)臥式鏜銑床,主軸直徑為80mm;

(6)回轉支承座圈加工設備;

(7)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級;

(8)鋼結構后處理拋丸設備;

(9)結構車間起吊能力,10t;

(10)工裝,包括標準節組焊工裝 、吊臂組焊工裝、塔頂組焊工裝、拉桿組焊工裝、過渡節(回轉塔身)組焊工裝 、小車焊接工裝。

E3.5.4.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全站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要求;

(6)材料試驗機;

(7)沖擊試驗機;

(8)里氏硬度計;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磁粉探傷儀

(12)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3.5.5  門座起重機

E3.5.5.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切割厚度30mm;

(2)相貫線切割機;

(3)數控落地鏜銑床,鏜軸直徑160mm;

(4)壓力機或折彎機,200t;

(5)氣體保護焊機,10臺;

(6)自動埋弧焊機,3臺;

(7)回轉支承座圈加工設備;

(8)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拋丸預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級;

(9)結構車間起吊能力,同一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起吊能力之和30t;

(10)結構件制作平臺,當采用鑄造平臺時,總長10m、寬度3m、厚度200mm,平整;當采用鋼板平臺時,總長10m、寬度3m、厚度30mm,平整、無變形;當采用網架型式的平臺時,總長10m、寬度3m,網架應當采用耐高溫材料制作,平整、無變形;

(11)臂架組焊工裝。

E3.5.5.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全站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用);

(6)材料試驗機;

(7)沖擊試驗機;

(8)里氏硬度計;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3.5.6  輕小型起重設備

E3.5.6.1  電動葫蘆

E3.5.6.1.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車間起吊能力,10t;

(2)裝配平臺。

E3.5.6.1.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聲級計;

(2)絕緣電阻測量儀器;

(3)X射線探傷儀;

(4)超聲探傷儀;

(5)整機試驗臺,具備升降壓、測量三相電壓、三相電流和功率、測量電源頻率、測量制動下滑量功能,具有與試驗要求相符的試驗用載荷。

E3.5.6.2  電站牽張設備

E3.5.6.2.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起吊能力,5t;

(2)工裝,包括牽張輪直徑檢測工裝、牽張輪拆卸工裝。

E3.5.6.2.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聲級計;

(2)傳感器,10t、50t;

(3)電子稱;

(4)液壓檢測儀,最大檢測壓力50MPa;

(5)試驗配套裝置,包括地錨、試驗用載荷。

E3.5.7  機械式停車設備

E3.5.7.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數控切割機;

(5)數控沖孔設備;

(2)折彎機;

(3)剪板機;

(6)型鋼校直設備;

(4)氣體保護焊機,5臺;

(7)車間起吊能力,5t;

(11)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拋丸處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潔度達到Sa2 1/2級;

(8)工裝,包括橫梁焊接工裝、立柱焊接工裝、載車板工裝。

E3.5.7.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經緯儀;

(2)水準儀;

(3)絕緣電阻測量儀器;

(4)接地電阻測量儀器;

(5)聲級計;

(6)照度計。

E3.6  人員

E3.6.1  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備工程師職稱,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2)設計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工藝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備高級工程師職稱,機械或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3)材料(含零部件)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焊接控制系統責任人員、電控系統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產品檢驗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安裝調試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3)無損檢測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備工程師職稱或者持有Ⅱ級無損檢測人員證,具有與申請項目相關的3年以上工作經歷。

E3.6.2  技術人員

應當有一定數量的技術人員,其中具備工程師職稱的10名。

E3.6.3  檢驗人員

專職質量檢驗人員8名,負責產品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根據其申請項目,其中持有相應Ⅱ級無損檢測資格證的2人。

E3.6.4  作業人員

(1)質量管理負責人1名;

(2)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門座起重機、塔式起重機制造單位,至少配備結構接人員30名和電工6名;

(3)升降機、桅桿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制造單位,至少配備結構焊接人員20名和電工4名;

(4)輕小型起重設備制造單位,至少配備結構焊接人員2名和電工3名。

E3.6.5  技術工人比例

技術工人中高級工數量,應當占工人總人數的20%。

E4  B級

E4.1  制造許可類別和參數范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升降機、桅桿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額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100t;

(2)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額定起重力矩小于或者等于160 t·m;

(3)機械式停車設備,小于或者等于10層;

(4)纜索起重機,技術參數不限。

E4.2  試制產品類別和參數范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升降機、桅桿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額定起重量大于32t且小于或者等于100t;

(2)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額定起重力矩大于63t·m且小于或者等于160 t·m;    

(3)機械式停車設備,小于或者等于10層;

(4)纜索起重機,技術參數不限。

E4.3  注冊資金

注冊資金,5000萬元。

E4.4  生產場地、廠房

E4.4.1  生產場地占地面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升降機、塔式起重機、纜索起重機、門座起重機,20畝;

(2)桅桿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機械式停車設備,10畝。

E4.4.2  結構車間面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門座起重機、塔式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2000m2;

(2)升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1500m2;

(3)桅桿起重機,1000m2。

E4.5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E4.5.1  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纜索起重機和桅桿起重機

E4.5.1.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半自動切割機;

(2)壓力機或折彎機,100t;

(3)氣體保護焊機,5臺;

(4)自動埋弧焊機,2臺;

(5)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噴砂裝置);

(6)結構車間起吊能力,同一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起吊能力30t;

(7)結構件制作平臺,當采用鑄造平臺時,總長30m、寬度2.5m、厚度200mm,平整;當采用鋼板平臺時,總長30m、寬度2.5m、厚度30mm,平整、無變形;當采用網架型式的平臺時,總長30m、寬度2.5m,網架應當采用耐高溫材料制作,平整、無變形。

E4.5.1.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經緯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要求;

(6)材料試驗機;

(7)沖擊試驗機;

(8)里氏硬度計;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4.5.2  流動式和鐵路起重機

E4.5.2.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切割機;

(2)折彎機公稱壓力,1600kN;

(3)氣體保護焊機,6臺;

(4)自動埋弧焊機,2臺;

(5)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噴砂裝置);

(6)結構車間起吊能力,10t;

(7)工裝,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裝、回轉平臺焊接工裝、車(底)架焊接工裝。

E4.5.2.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直線跑道,長度100m;

(2)聲級計;

(3)里氏硬度計;

(4)超聲波探傷儀;

(5)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4.5.3  升降機

E4.5.3.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焊接設備;

(2)起重設備;

(3)工裝,包括鉆模、組焊工裝。

E4.5.3.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聲級計;

(2)絕緣電阻測量儀器;

(3)偏擺量測試裝置(適用于鍋爐爐膛檢修平臺、升降作業平臺);

(4)經緯儀(電站提滑模裝置、鍋爐爐膛檢修平臺和升降作業平臺不要求);

(5)液壓試驗臺(適用于鋼索式液壓提升裝置);

(6)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4.5.4  塔式起重機

E4.5.4.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仿形或數控切割機,切割直徑800mm、切割厚度20mm);

(2)型鋼校直設備,壓力50t;

(3)氣體保護焊機,10臺;

(4)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噴砂裝置);

(5)結構車間起吊能力,5t;

(6)工裝,包括標準節組焊工裝、吊臂組焊工裝、塔頂組焊工裝、拉桿組焊工裝、過渡節(回轉塔身)組焊工裝、小車焊接工裝。

E4.5.4.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經緯儀;

(2)聲級計;

(3)鋼卷尺(帶修正值),50m;

(4)超聲探傷儀;

(5)磁粉探傷儀。

E4.5.5  門座起重機

E4.5.5.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半自動切割機;

(2)壓力機或折彎機,60t;

(3)氣體保護焊機,5臺;

(4)鋼材預處理及除銹裝置(噴砂處理);

(5)結構車間起吊能力,10t;

(6)結構件制作平臺,采用鑄造平臺時,總長10m、寬度2m、厚度200mm,平整;采用鋼板平臺時,總長10m、寬度2m、厚度30mm,平整、無變形;采用網架型式的平臺時,總長10m、寬度2m,網架應當采用耐高溫材料制作,平整、無變形;

(7)組焊工裝

E4.5.5.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全站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 30m或者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要求;

(6)材料試驗機;

(7)沖擊試驗機;

(8)里氏硬度計;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4.5.6  輕小型起重設備

E4.5.6.1  電動葫蘆

E4.5.6.1.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切割機;

(2)焊機;

(3)起重設備,5t;

(4)裝配平臺。

E4.5.6.1.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聲級計;

(2)絕緣電阻測量儀器;

(3)整機試驗臺,具備升降壓、測量三相電壓、三相電流和功率、測量電源頻率、測量制動下滑量功能,具有與試驗要求相符的載荷。

E4.5.6.2  電站牽張設備

E4.5.6.2.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起吊能力,5t;

(2)工裝,包括牽張輪直徑檢測工裝、牽張輪拆卸工裝。

E3.5.6.2.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聲級計;

(2)傳感器,10t、50t;

(3)電子稱;

(4)液壓檢測儀,最大檢測壓力50MPa;

(5)試驗配套裝置,包括地錨、試驗用載荷。

E4.5.7  機械式停車設備

E4.5.7.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切割機;

(2)折彎機;

(3)剪板機;

(4)型鋼校直設備;

(5)氣體保護焊機,2臺;

(6)起重設備,3t;

(7)工裝,包括橫梁焊接工裝、立柱焊接工裝、載車板工裝。

E4.5.7.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經緯儀;

(2)水準儀;

(3)絕緣電阻測量儀器;

(4)接地電阻測量儀器;

(5)聲級計;

(6)照度計。

E4.6  人員

E4.6.1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備工程師職稱,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2)設計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工藝控制系統責任人員、電控系統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備工程師職稱,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3)焊接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材料(含零部件)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產品檢驗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安裝調試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4)無損檢測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或者持有Ⅱ級無損檢測人員證,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E4.6.2  技術人員

應當有一定數量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工程師職稱的不少于6名。

E4.6.3  檢驗人員

輕小型起重設備的制造單位,至少配備檢驗人員3名;其他設備類別的制造單位,至少配備檢驗人員6名。

E4.6.4  作業人員

(1)質量管理負責人1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門座起重機、塔式起重機、纜索起重機的制造單位,至少配備結構焊接人員15名和電工4名;

(2)升降機、桅桿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的制造單位,至少配備結構焊接人員8名和電工3名;

(3)輕小型起重設備的申請制造單位,至少配備結構焊接人員2名和電工3名。

E4.6.5  技術工人比例

技術工人中高級工數量,應當占工人總人數的10%。

E5  C級

C級制造許可的制造單位應當滿足本級別注冊資金、生產場地、廠房、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儀器、試驗裝置、人員等的要求。

E5.1  制造許可類別和參數范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升降機、桅桿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旋臂式起重機,額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32t的;

(2)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額定起重力矩小于或者等于63t·m。

E5.2  試制產品類別和參數范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升降機、桅桿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旋臂式起重機,額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32t;

(2)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額定起重力矩小于或者等于63t·m。

E5.3  注冊資金

注冊資金,1000萬元。

E5.4  生產場地和結構車間面積

E5.4.1  生產場地占地面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門座起重機,10畝;

(2)升降機、桅桿起重機、旋臂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5畝。

E5.4.2  結構車間面積

(1)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門座起重機,1000m2,

(2)升降機、桅桿起重機、旋臂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800m2。

E5.5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E5.5.1  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

E5.5.1.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半自動切割機;

(2)壓力機或折彎機,50t;

(3)氣體保護焊機,2臺;

(4)自動埋弧焊機;

(5)結構車間起吊能力,同一跨度中兩臺起重設備的起吊能力15t;

(6)結構件制作平臺,當采用鑄造平臺時,總長30m、寬度1.5m、厚度200mm,平整;當采用鋼板平臺時,總長30m、寬度1.5m、厚度30mm,平整、無變形;當采用網架型式的平臺時,總長30m、寬度1.5m,網架應當采用耐高溫材料制作,平整、無變形。

E5.5.1.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經緯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用);

(6)材料試驗機;

(7)沖擊試驗機;

(8)里氏硬度計;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5.5.2  流動式和鐵路起重機

E5.5.2.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切割機;

(2)氣體保護焊機4臺;

(3)結構車間起吊能力5t;

(4)工裝,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裝、回轉平臺焊接工裝、車(底)架焊接工裝。

E5.5.2.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直線跑道,長度100m;

(2)聲級計;

(3)里氏硬度計;

(4)超聲波探傷儀;

(5)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5.5.3  升降機

同E級。

E5.5.4  塔式起重機

E5.5.4.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仿形或數控切割機,切割直徑600mm、切割厚度20mm;

(2)型鋼校直設備,壓力40t;

(3)氣體保護焊機,5臺;

(4)結構車間起吊能力,5t;

(5)工裝,包括標準節組焊工裝、吊臂組焊工裝、塔頂組焊工裝、拉桿組焊工裝過渡節(回轉塔身)、組焊工裝、小車焊接工裝。

E5.5.4.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經緯儀;

(2)聲級計;

(3)30m或50m鋼卷尺(帶修正值);

(4)超聲探傷儀;

(5)磁粉探傷儀。

E5.5.5  門座起重機

E5.5.5.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氣體保護焊機,3臺;

(2)半自動切割機;

(3)結構車間起吊能力,5t;

(4)結構件制作平臺,當采用鑄造平臺時,總長10m、寬度1.5m、厚度200mm,平整;當采用鋼板平臺時,總長10m、寬度1.5m、厚度30mm,平整、無變形;當采用網架型式的平臺時,總長10m、寬度1.5m,網架應當采用耐高溫材料制作,平整、無變形。  

(5)組焊工裝。

E5.5.5.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全站儀;

(2)水準儀;

(3)聲級計;

(4)鋼卷尺(帶修正值),30m或50m;

(5)化學成份分析儀器,滿足E、Si、P、Mn、S分析需要;

(6)材料試驗機;

(7)沖擊試驗機;

(8)里氏硬度計;

(9)X射線探傷儀;

(10)超聲探傷儀;

(11)試驗用載荷,1.25倍額定起重量。

E5.5.6  輕小型起重設備、旋臂起重機

E5.5.6.1  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1)焊機;

(2)起重設備;

(3)裝配平臺。

E5.5.6.2  檢測儀器、試驗裝置

(1)聲級計;

(2)絕緣電阻測量儀器

(3)X射線探傷儀;

(4)超聲探傷儀;

(5)整機試驗臺,具備升降壓、測量三相電壓、三相電流和功率、測量電源頻率、測量制動下滑量功能,具有與試驗要求相符的載荷.

E5.6  人員

E5.6.1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質量保證工程師和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備應當的職稱及工作經歷。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2)設計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工藝控制系統責任人員、電控系統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備工程師職稱,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3)材料(含零部件)控制系統責任人員、產品檢驗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3)無損檢測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或者持有Ⅱ級無損檢測人員證,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E5.6.2  技術人員

應當有一定數量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工程師職稱的不少于4名。

E5.6.3  檢驗人員

輕小型起重設備的制造單位,應當至少配備檢驗人員2名;其他設備類別的制造單位,至少配備檢驗人員4名。

E5.6.4  作業人員

(1)質量管理負責人1名;

(2)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門座起重機、塔式起重機的制造單位,至少配備結構焊接人員10名和電工2名;

(3)升降機、桅桿起重機、旋臂起重機的制造單位,至少配備結構焊接人員5名和電工2名;

(4)輕小型起重設備的制造單位,至少配備電工2名。

E5.6.5  技術工人比例

技術工人中高級工數量,應當占工人總人數的5%。

附件F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許可資源確認表

表F-1  注冊資金、場地、廠房確認表

評審機構名稱: 報告編號:

申請單位名稱:

注冊資金(萬元):

制造地址

項目名稱

確認結果

備  注

1

許可級別

設備類別

場地面積

結構車間數和

面積

結構

車間

每個車間面積(m2)

1

2

3

2

許可級別

設備類型

場地面積

結構車間數和面積

結構

車間

每個車間面積(m2)

1

2

3

3

許可級別

設備類別

場地面積

結構車間數和面積

結構

車間

每個車間面積(m2)

1

2

3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評審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共  頁  第  頁 表F-4  人員確認表

評審機構名稱: 報告編號:

申請單位名稱:

設備類別

申請許可證級別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保證工程師

姓  名

職  稱

證書編號

勞動

合同期限

學  歷

工作經歷

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控制系統

責任人員

姓  名

職  稱

證書編號

勞動合同

期限

學  歷

工作經歷

設計

工藝

材料(含零部件)

焊接

機械加工

金屬結構制作

電控系統制作

無損檢測

產品檢驗

安裝調試

其他人員

技術人員總數:   名,其中:機械專業技術人員    名,電氣專業技術人員    名;

高級工程師    名;工程師    名

檢驗人員總數:   名,其中:持Ⅱ級無損檢測資格證    名

作業人員總數:   名,其中:結構焊接人員   名,電工   名(不包括質量管理負責人)

企業工人總數:   名,其中:技術工人數量    名,其所占企業工人總數比例    %

備注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評審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共  頁  第  頁

表F-5  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確認表

評審機構名稱: 報告編號:

申請單位名稱: 

設備類別

序號

法規、規范、標準代號

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名稱

備  注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評審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共  頁  第  頁

表F-6  技術文件—圖紙確認表

評審機構名稱: 報告編號:

申請單位名稱: 

設備類別

申請許可證級別

序號

產品名稱

文件編號及名稱

批準日期

自行、非自行設計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評審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共  頁  第  頁

表F-7  技術文件—工藝確認表

評審機構名稱: 報告編號:

申請單位名稱: 

設備類別

申請許可證級別

序號

產品名稱

文件編號及名稱

批準日期

備  注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評審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共  頁  第  頁

表F-8  技術文件—檢驗規程確認表

評審機構名稱: 報告編號:

申請單位名稱: 

設備類別

申請許可證級別

序號

產品名稱

文件編號及名稱

批準日期

備  注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評審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共  頁  第  頁

附件G

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備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

編號:TS①

   (申請單位名稱)    :

你單位提出的下列型式試驗備案申請及所提供的資料  ②  要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決定 ③ 受理。

設備類別

品種

型號

規格(主參數)

備注:④

制造地址1:

2:

說明:①編號,按照《特種設備許可證件編號辦法》(質檢鍋函〔2003〕51號)編號。

②填寫”符合”或者”不符合”。

③填寫”予以”或者”不予”。

④由行政許可機關工作人員填寫需要說明的內容。

(此說明不印制)

(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系電話:

說明:本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請人,一份送型式試驗機構,一份行政機關存檔。

附件H

起重機械型式試驗不予備案通知書

編號:TS①



  (申請單位名稱)    :

你單位申請的下列設備型式試驗備案內容,經審查不符合《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規則》的規定,決定不予備案。

設備類別

品種

型號

規格(主參數)

備注:②

制造地址1:

2:

說明:①編號,按照《特種設備許可證件編號辦法》(質檢鍋函〔2003〕51號)編號。

②由行政許可機關工作人員填寫需要說明的內容。

(此說明不印制)

(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系電話:

說明: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申請人,一份行政機關存檔。